(2016)皖02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磊与安徽中科医药成像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安徽中科医药成像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吴磊,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安徽中科医药成像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山南路717号,组织机构代码58457802-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磊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科医药成像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科医药成像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