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朱晓丹、尚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朱晓丹,尚孝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39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吴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蕾,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丹。被告:尚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朱晓丹、尚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90元,邮寄费人民币9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