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189号原告丁某,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陈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吴芝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