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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189号原告丁某,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陈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吴芝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