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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988年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某,北京铁路局邯郸工务段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中河第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