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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曾芳芳与重庆世纪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芳芳,重庆世纪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384号原告曾芳芳,女,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世纪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1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48E18。法定代表人赵浩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芳芳与被告重庆世纪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芳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芳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芳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