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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薛孝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薛孝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姗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银伟、周建雷,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孝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孝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4953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有出入境记录,本院已通过瑞安市公安局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瑞安市老赖曝光台予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亦称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2495372元及利息损失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9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