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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代兆亭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兆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4行初70号起诉人代兆亭,无业。委托代理人徐安国,无业。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代兆亭的起诉状,要求普兰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普政发[1999]10号文件(给付)433分流政策金额7000元;(按照)辽政发[2001]25号文件(给付)一年工龄39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牌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起诉人代兆亭所请求的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属于产改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代兆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久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