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延侠与凌开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凌开良,张延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凌开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延侠。再审申请人凌开良因与被申请人张延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凌开良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严重违背证据规则、基本的生活经验法则及逻辑常识,认定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正。凌开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1年1月19日,凌开良向张延侠出具124万元借条,虽然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借条是双方对之前多次借款进行换据的结算。证人陈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凌开良与张延侠曾在借款时协商过利息事宜,结合凌开良从事的职业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并判令凌开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范围内承担利息偿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凌开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开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