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本玉与曹秀云、张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玉,曹秀云,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1号申请人:赵本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秀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正,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赵本玉与被执行人曹秀云、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曹秀云、张正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秀云、张正的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