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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本玉与曹秀云、张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玉,曹秀云,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1号申请人:赵本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秀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正,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赵本玉与被执行人曹秀云、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曹秀云、张正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秀云、张正的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