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新龙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伟林、吴焕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新龙,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伟林,吴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新龙,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508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孙伟林。被执行人孙伟林。被执行人吴焕新,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欧阳新龙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伟林、吴焕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阶段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伟林、吴焕新送达法律文书。承办人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508号查找被执行人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不在此地址经营。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山分行的银行账户50×××71(余额260.89元,本院采取的冻结执行措施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另该账号欧阳新龙曾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该账号于2016年1月19日保全期限已到期银行自动解冻,而本案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是2016年3月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伟林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某某镇某某佳园XX号楼XXX室及XXX室阁楼(该房产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登记金额735000元,本院的轮候查封为第5轮查封,前4轮查封均为江苏省昆山市法院,本院采取的轮候查封措施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次轮候查封轮候期间暂不发生效力)。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伟林名下车辆苏E×××××、苏E×××××(本院采取的查封执行措施期限二年,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现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孙伟林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某某镇某某佳园XX号楼XXX室及XXX室阁楼本院为普通债权轮候查封,即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孙伟林名下车辆苏E×××××、苏E×××××虽已查封但现下落不明,致无法扣押、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孙伟林名下车辆苏E×××××、苏E×××××的财产线索,该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已至江苏省昆山市车管所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市八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伟林、吴焕新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上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的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欧阳新龙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续封、续冻申请书;2、执行依据副本;3、本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封、续冻。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