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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凌峰、卢秋莲等与李永球、黄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峰,卢秋莲,李永球,黄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415号原告:凌峰。原告:卢秋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雄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永球,(六路邮政储蓄银行旁)。被告:黄美花,(六路邮政储蓄银行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峰、卢秋莲与被告李永球、黄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峰、卢秋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2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峰、卢秋莲负担。审 判 长  于松贵代理审判员  廖丽梅代理审判员  莫艳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