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凌峰、卢秋莲等与李永球、黄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峰,卢秋莲,李永球,黄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415号原告:凌峰。原告:卢秋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雄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永球,(六路邮政储蓄银行旁)。被告:黄美花,(六路邮政储蓄银行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峰、卢秋莲与被告李永球、黄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峰、卢秋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2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峰、卢秋莲负担。审 判 长 于松贵代理审判员 廖丽梅代理审判员 莫艳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