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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601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垂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张某借原告人民币93000元,利息按月息8厘计算,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为原告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几经追要,被告推脱不给。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48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被告张某涉嫌非法集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垂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