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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邵博与石家庄市卓达学校、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卓达学校,崔邵博,杨某,杜礼伦,武俊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4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卓达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海彬,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邵博。法定代理人崔敏。委托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徐月芬。委托代理人韩拥政,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礼伦。委托代理人张淑爱,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俊锋。上诉人石家庄市卓达学校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裕少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杜礼伦为原告崔邵博与被告杨某的体育老师,被告武俊锋为其他班级的体育老师。2013年4月12日下午14时30分许,原告崔邵博在上被告杜礼伦的体育课期间,与被告杨某发生争吵并被杨某推倒。原告起身准备继续向前冲时,被正在为其他班级上体育课的被告武俊锋抓住脖子往后拽倒,原告受伤。庭审中,关于双方责任承担问题,原告申请调取了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卓东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实争议是由杨某引起的,但受伤确是老师所致。被告卓达学校提交了学生和老师的情况说明(武俊锋、杜礼伦、乔艳萍、申澳),称杜礼伦老师当时在上课没有离开,但武俊锋老师离得较近,肯定是需要拉开双方。学校、老师积极劝阻,均尽到了监护的责任。被告杨某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情的起因是原告崔邵博自行向被告杨某挑衅导致了事情的引发。学校提交的情况说明是有利害关系人指引所致,没有证明效力。原告称乔艳萍老师当时没有在场,申澳的证明充分说明被告武俊锋和原告杨某身体有接触。被告武俊锋、杜礼伦对学校提交的说明无异议。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医疗费25784.58元。提交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病历一份、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病历及费用清单一份,医疗费票据39张。被告杨某称垫付了北京医院药费14239.11元,其他证据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卓达学校、武俊锋、杜礼伦对医疗费均不认可,称原告提交的票据中很多是药房票据,部分票据与本案无关,原告故意扩大损失。对石家庄现代运动科学研究所长安对外诊所的票据不认可,另票据中也有他人的名字;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原告共住院18天,每天按照50元标准计算。被告卓达学校、武俊锋、杜礼伦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认可,对计算依据有异议;3、护理费24774元。提交诊断证明5份,共计7个月11天,按照2013年护理行业平均工资40357元/年计算。被告卓达学校、武俊锋、杜礼伦对护理费不予认可,称骨折恢复时间用不了那么多,法律依据也有异议,应按照2014年度交通事故伤害标准计算,原告标准偏高;4、营养费6780元。原告住院、休息共计226天,每天按照30元标准计算。被告卓达学校、武俊锋、杜礼伦对诊断证明及天数不认可;5、交通费1000元,没有票据提交。被告卓达学校、武俊锋、杜礼伦对交通费不予认可,有不合理的费用。原告多次叫120急救,还有医生上门医疗费用,偏多。另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了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4000元。原审认为,被告石家庄市卓达学校为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单位,原告崔邵博、被告杨某作为学生就读于该校,应认定与被告卓达学校形成教育管理关系。学生作为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被告卓达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崔邵博与被告杨某在体育课上因纸牌发生口角,被告武俊锋、杜礼伦在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保护过程中,未尽到保护职责,武俊锋在劝阻过程中拉扯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其系在履行职务期间的行为,应由卓达学校承担责任,本院酌定80%为宜。原告崔邵博与被告杨某在体育课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双方各承担10%的责任为宜。被告杨某为未成年人,无经济收入,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徐月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交有住院收费票据39张。原审认为,原告提交的票据能够证实其因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报销过相关费用,故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予以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报销的费用应予扣除,故原告的医疗费应为25784.58元(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4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计住院18天,每天按照50元标准计算,应为900元;3、护理费。原告提交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住院、休息期间共计7个月11天。本院认为,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8409元/年计算,原告的护理费应为17201元(28409元/年÷365天×221天);4、营养费。原审认为,原告虽未提交加强营养的票据,但原告系未成年人,其因骨折住院治疗、休息需要加强营养,酌定3000元为宜;5、交通费。原告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原告住院的实际情况,酌定500元为宜。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47385.58元,扣除保险公司理赔的4000元,剩余的43385.58元双方应按照各自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即被告石家庄市卓达学校赔偿原告34708.46元(43385.58×80%),被告杨某赔偿原告4338.56元(43385.58×10%)。被告杨某多出的垫付款9900.55元(14239.11-4338.56)原告崔邵博应予退还。据此原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卓达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崔邵博经济损失共计34708.46元。二、原告崔邵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被告杨某9900.55元。案件受理费1152元,原告崔邵博承担115元,被告杨某承担115元,被告石家庄市卓达学校承担922元。判后,石家庄市卓达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崔邵博骨折原因不是我校老师武俊锋造成的,不应由我校承担,系由被上诉人同学杨某打头造成的,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诉求。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崔邵博原系上诉人石家庄市卓达学校的在校就读学生。2013年4月12日下午14:30分左右,被上诉人与其同学杨某因争吵发生殴斗,后被上诉人学校的体育教师武俊锋抓住往后拽倒致被上诉人受伤。由于被上诉人与杨某均系未成年人,上诉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此造成的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原审法院考虑到被上诉人及杨某均系未成年人,让其各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可。上诉人要求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