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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周作建与重庆渝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作建,重庆渝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238号原告周作建,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渝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经济开发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95024M。法定代表人陈伟,重庆渝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作建与被告重庆渝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作建于2016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作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作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