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项仁其与田利平、周学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利平,项仁其,周学明,周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利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项仁其。一审被告:周学明。一审被告:周国祥。再审申请人田利平因与被申请人项仁其、一审被告周学明、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利平申请再审称:田利平二审开庭时提供了录音证据,并有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项仁其夫妇反复强调如若不签字担保,就死在周国祥家中,田利平签字担保并非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田利平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田利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3年2月9日,双方经结算后,借款人周学明、借款人、担保人田利平,担保人周国祥向出借人项仁其出具三张借条,合计载明借款512000元。借款到期后,周学明、田利平、周国祥未能偿还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周学明、田利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田利平在该三张借条上分别以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签名,二审认定该债务系周学明、田利平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田利平二审提供的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田利平在借条上签名系因受到胁迫,田利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田利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利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