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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红伟与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伟,郑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918号原告胡红伟,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孔志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科,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胡红伟与被告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女儿看病急需用钱向其借款大概4万元,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后,于2015年6月10日给其出具18735元欠条一张,并承诺每月归还1500元,被告又归还其1000元后拒不归还剩余款项,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7735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张,其中欠条上载明“今欠到胡红伟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叁拾伍元(18735元)胡科”,被告归还原告1000元后,余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8735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确认。因剩余17735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红伟欠款177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