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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28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G105线:2673KM+980M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花基而肇事,事故造成谢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6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谢某受伤昏迷被送医院救治,治疗后去向不明。2016年6月8日,谢某在广东阳山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谢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燕云吴蕊蕊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