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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徐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徐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877号原告贾某,女,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韩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徐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