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奥蓝电子衡器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奥蓝电子衡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会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奥蓝电子衡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英华,职务经理。本院立案执行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奥蓝电子衡器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调解。本院已执行1万元,尚有4万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冀0802执4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