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朱良杰与慈利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杰,慈利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初26号原告朱良杰。被告慈利县水利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局长。原告朱良杰诉被告慈利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良杰以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良杰负担。审 判 长 刘 俭人民陪审员 吕筱萍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