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凌阳、杨应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凌阳,杨应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黔0325民初804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胜,该联社凌霄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凌阳,务工。被告杨应敏,务工。委托代理人王凌阳,系被告杨应敏之丈夫。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凌阳、杨应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凌阳、杨应敏于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