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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计划生育局与冉某某、蔡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和区计划生育局,冉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仁和区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冉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7月6日,彝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蔡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1月10日,彝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638号攀枝花市仁和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6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