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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贾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标,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农民,住五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15时许,在蚌埠市淮河路与解放二路交叉口,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徐某甲带领协警王某、徐某乙、娄坤在路口执勤时,被告人贾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拒绝接受检查,在驾车继续前行的过程中将已跑至摩托车前方的王某撞倒后逃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5时24分许,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徐某甲带领协警王某、徐某乙、娄坤在蚌埠市淮河路与解放二路交叉口执勤。被告人贾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朋友于某在路过此处时被徐某乙发现,徐某乙举手示意贾某甲停车接受检查,贾某甲担心无证驾驶被民警发现,遂驾车继续行驶。王某见状亦示意贾某甲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贾某甲仍继续驾车前行,并将上前拦截的王某撞倒,致王某下巴和右腿部受伤,于某亦从摩托车上跌落在地,贾某甲见状驾车逃离现场。另经当庭查实,被告人贾某甲于2016年3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同年3月21日,被告人贾某甲的亲属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王某对贾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图、归案经过、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病历、伤情照片、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于某、徐某甲、徐某乙、贾某乙的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继领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人民陪审员  顾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