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代劲锋与宋保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劲锋,宋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劲锋,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宋保松,男,汉族,1967年5月3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保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保松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保松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保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