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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新新申请执行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新,李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新,女,汉族,1979年1月11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真真,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张新新申请执行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真真长期找不到本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红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周淑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