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新新申请执行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新,李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新,女,汉族,1979年1月11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真真,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张新新申请执行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真真长期找不到本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红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周淑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