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松普、王兆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普,王兆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63号申请人郭松普,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兆众,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贾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兆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兆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兆众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