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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松普、王兆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普,王兆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63号申请人郭松普,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兆众,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贾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兆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兆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兆众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