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524号原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60103841-8。负责人:周作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怀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汇龙工业园区跃龙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256024-9。负责人:陈辉,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丰南区小集镇凯恒钢铁院内,即合同的履行地为唐山市丰南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王树宁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