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淑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617号原告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晓,涿鹿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邢淑艳。本院在审理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邢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