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执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学领与被执行人王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领,王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轮执字第572-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领,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执行人王廷明,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现住轮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领与被执行人王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学领自愿放弃债权3122元,剩余案款11000元王廷明自愿以(2015)轮执字第2号案件执行回来的案款来偿还本案案款。另申请执行人黄学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5)轮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廷明未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黄学领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图尔贡·约麦尔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李 世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