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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星光高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星光高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星光高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南郊区西河河村。法定代表人霍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厦A803。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臧齐宏,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源,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同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9024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冯靖亚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