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与XX、石廷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XX,石廷卫,王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石廷卫。被执行人王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执1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