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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美莲与郭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莲,郭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094号原告:徐美莲。被告:郭正祥。原告徐美莲与被告郭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郭正祥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3万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郭正祥归还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2.7万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3万元自2016年6��1日起,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郭正祥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4年7月13日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郭正祥于2016年3月20日归还借款3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正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徐美莲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2.7万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3万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由被告郭正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