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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崔自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克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崔自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克振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87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组织机构代码85559866-9。负责人吴云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伍强、郑丽丽,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自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负责人赵俊亚。第三人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邓忠华。第三人杨克振,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崔自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克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腾飞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