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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姜继深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继深,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涡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18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继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继深及其辩护人葛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姜继深驾驶豫AL****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由涡阳县义门镇驰往杭州市。当自西向东行驶至S307省道涡阳县城东街道蒙关集村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桂真相撞,造成王桂真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涡公交认字(2016)第00050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姜继深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告人姜继深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王桂真的亲属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继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肖广勤、张培培、陈宇超、牛效宽、刘金栋、王伟、范贺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继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姜继深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观点与此相同,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继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灵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