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7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真北路真南路路口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李某查获。交警李某上前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时,被告人顾某某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并用手推搡交警李某胸部至民警受伤。经司法鉴定,交警李某遭外力作用致胸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顾某某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尹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五中队民警派勤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