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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长伟申请执行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伟,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何长伟,男,生于1974年12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胜(曾用名刘远洪),男,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何长伟申请执行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长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1300.00元。被执行人刘胜的房屋已被本院执行局拍卖,申请执行人何长伟已书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胜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何长伟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535号执行案的未清偿金额813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均永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