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x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52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鹤岗市工农区xx足道店业主。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连玉,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杨连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x在其经营的鹤岗市工农区xx足道店004、204房间,容留程xx(女,49岁)、李x甲(女,35岁)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侦查,被告人陈x于2016年3月21日在鹤岗市工农区xx足道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程xx、李x甲、马xx、李x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利用经营足道店的条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容留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陈x儿子刘x的精神病防治院住院病案,经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陈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文豪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