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晓妹 、赵洪亮与马冰梅、亳州市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妹,赵洪亮,马冰梅,亳州市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89-1号原告:郑晓妹。原告:赵洪亮。被告:马冰梅。被告:亳州市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园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马冰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妹、赵洪亮诉被告马冰梅、亳州市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晓妹、赵洪亮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马冰梅、亳州市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单立志自愿以本人名下位于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小区62号住宅楼1单元301室,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李建春自愿以本人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黄河路以北汤王大道以东师专学苑小区9号楼1单元,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和位于蒙城县西关(渔业公司)蒙涡路西,蒙房权证(99)私字第1957-××号房产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保全上述财产。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日申请解除对本案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郑晓妹、赵洪亮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建春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黄河路以北汤王大道以东师专学苑小区9号楼一单元的房产和蒙房权证(99���私字第1957-××号,位于蒙城县西关(渔业公司)蒙涡路西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单立志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小区62号住宅楼1单元3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