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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口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恒兴经贸有限公司,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2号原告:龙口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张培良,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已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龙口市商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蓬国用XXX号土地一处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龙口市商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蓬国用XXX号土地的查封。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