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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列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式会社列救,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列救,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城东区圣水洞2街317-18。法定代表人孙主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5号(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建全,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四千四百六十五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梁立君执行员  苏建永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