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亚红与王海峰、开鲁县光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亚红,女,42岁,汉族,工人,住开鲁县。被告王海峰,男,46岁,汉族,安装工,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光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久丽,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请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