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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亚红与王海峰、开鲁县光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亚红,女,42岁,汉族,工人,住开鲁县。被告王海峰,男,46岁,汉族,安装工,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光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久丽,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请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