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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刘四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刘四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324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张沛景。委托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四元,男,汉族,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身份证号码:×××9233。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刘四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