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4712号原告:刘某,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渐,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西藏大厦会计。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毋俊利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江流、杜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再工作,原告不仅要工作还要处理家务。被告对原告不但不体谅,反而因琐事和原告争吵,牵连原告父母。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种种行为,遂提出离婚,现双方已分居,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2011年5月已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时间长达两年。双方婚前有足够的了解,系自由恋爱,并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非常好,被告只是没有正式工作,且被告父母每月还会给被告生活费,并非完全依靠原告生活。双方虽然会有争吵,原告甚至会对被告动手,但每次原告都会向被告主动认错,被告能够原谅原告,现在已经知道争吵不对,今后应相互体谅,避免争吵。双方吵架虽会牵连双方父母,但被告不会对此记恨。双方分居并非事实,2016年2月双方还在一起居住。综上,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性格问题产生争吵、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称双方长期分居,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加强沟通,消除隔阂,相互关心,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维系好已建立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