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沙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林增与马占平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林增,马占平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沙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申林增,农民。被告马占平,50多岁,农民。原告申林增与被马占平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归还650型绞车一台并支付租赁费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占平准确的身份信息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林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路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超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