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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韩久梅、韩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韩久梅,韩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56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方五一,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久梅,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三明市。被告韩国强,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韩久梅、韩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705102.05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6月29日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久梅、韩国强的银行存款1705102.0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韩久梅、韩国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价值1705102.05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志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