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2016)皖0303民初1518号受理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6)皖0303民初151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你(单位)诉刘治淮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3891.0元,其中受理费:13891.0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