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纯海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纯海,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琴,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纯海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纯海及辩护人王琴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纯海在担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棚改办)主任期间,利用其担任开发区棚改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代表开发区棚改办作为甲方代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摸底、征收、拆除清运合同,审核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款项,为征收或拆除的实施公司协调拆迁中各种关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1.5万元,其中个人实得71.5万元。具体行为如下:1、被告人张纯海在西湖路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项目、平顶山爆破平整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安顺涌源土地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承接以上两个项目,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贿赂两次,共计人民币30万元。(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北航路休闲岛对面的人行道上,收受张某某用塑料袋包装好的20万元人民币。(2)2015年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在西湖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平顶山爆破平整项目以拨付农民工工资为由拨付项目款项之后不久,其开车到开发区国税局往安顺方向洗衣粉厂附近的马路上,收受张某某贿赂10万元人民币。2、被告人张纯海在安顺市虹阳文化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同意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部长、项目副指挥长、实际负责人朱某(另案处理)的推荐,由贵阳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房屋摸底调查、征收和拆除工作,收受朱某贿赂两次,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同时在该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与朱某共同收受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个人分得10万元。(1)2014年3月份的一天,拨付该项目第一笔启动资金后不久,在安顺南马大道民泰小区门口张纯海的车旁,收受朱某送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贿赂10万元人民币。(2)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拨付该项目摸底调查费41万余元后,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用牛皮纸卷宗袋包装的贿赂5万元人民币。(3)2015年6月5日,朱某在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后门附近收受娄某某贿赂款40万元后与张纯海联系,之后朱某、张纯海在兴伟石博园朱某车上商定,收受娄某某贿赂款20万元,每人各分10万元,剩余20万元由朱某退还给娄某某。当日朱某将20万元退还娄某某。3、被告人张纯海在安顺学院校区扩建项目、娄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利用其主持开发区棚改办工作可以自主确定承建方的职务便利,帮助安顺协作房屋征收代办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到安顺学院校区扩建项目房屋摸底调查、房屋征收与拆除以及娄湖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且及时拨付上述项目的工程款,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三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1)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在娄家坡水库管理所开完安顺学院校区扩建项目工作会议之后,在孙某某的奔驰车上,收受孙某某用牛皮纸卷宗袋所装的贿赂5万元人民币。(2)2015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在孙某某位于开发区云马厂雅沐园小区的办公室,收受孙某某贿赂2万元人民币。(3)2015年6月初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某用牛皮纸卷宗袋所装的贿赂5万元人民币。4、被告人张纯海在开发区大洞坡、小斗篷山爆破平整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发区砂石协会会长、开发区发达砂石厂法定代表人吴某(另案处理)协调施工过程中与拆迁户之间关系、及时拨付项目款项,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5、被告人张纯海在中华西路龙井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帮助安顺鑫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永馨红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及时与拆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拨付项目款项,收受安顺鑫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人民币5000元,收受贵州永馨红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6、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纯海在开发区新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利用其主持开发区棚改办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承接该项目的贵州景亿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两次,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时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纯海在担任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决定采购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宣传品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项城市鑫旭工艺品厂实际控制人蒋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两次,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纯海收受的以上贿赂款用于个人借贷和个人消费,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76.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纯海分别担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棚改办)主任,利用其之职务之便,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6.5万元,其中个人实得人民币76.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纯海在担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决定采购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宣传品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省项城市鑫旭工艺品厂实际控制人蒋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二次,共计人民币5万元。(二)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纯海在担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张纯海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项目、平顶山爆破平整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安顺涌源土地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承接以上两个项目,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贿赂二次,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具体事实为: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休闲岛对面的人行道上,收受张某某用塑料袋包装好的人民币20万元。2、2015年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平顶山爆破平整项目以拨付农民工工资为由拨付项目款项之后不久,被告人张纯海开车到开发区国税局往安顺方向洗衣粉厂附近的马路上,收受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张纯海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虹阳文化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同意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部长、项目副指挥长、实际负责人朱某(另案处理)的推荐,由贵阳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房屋摸底调查、征收和拆除工作,收受朱某贿赂两次,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同时在该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与朱某共同收受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个人实得人民币10万元。具体事实为:1、2014年3月份的一天,拨付虹阳文化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笔启动资金后,在安顺南马大道民泰小区门口,被告人张纯海收受朱某送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2、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拨付虹阳文化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摸底调查费,在被告人张纯海办公室收受朱某用牛皮纸卷宗袋包装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3、2015年6月5日,朱某在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后门附近收到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后与被告人张纯海联系,二人在兴伟石博园见面后在车上,被告人张纯海收受人民币10万元,朱某得人民币10万元,剩余20万元由朱某退还给娄某某。(四)被告人张纯海在安顺学院校区扩建项目、娄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帮助安顺协作房屋征收代办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到安顺学院校区扩建项目房屋摸底调查、房屋征收与拆除以及娄湖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屋拆除项目,且及时拨付上述项目的工程款,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三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具体事实为:1、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在娄家坡水库管理所开完安顺学院校区扩建项目工作会议之后,在孙某某的奔驰车上,被告人张纯海收受孙某某用牛皮纸卷宗袋所装的贿赂人民币5万元;2、2015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在孙某某位于开发区云马厂雅沐园小区的办公室,被告人张纯海收受孙某某贿赂人民币2万元;3、2015年6月初的一天,在被告人张纯海办公室收受孙某某用牛皮纸卷宗袋所装的贿赂人民币5万元。(五)被告人张纯海在开发区大洞坡、小斗篷山爆破平整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协调开发区发达砂石厂施工过程中与拆迁户之间关系、及时拨付项目款项,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在被告人张纯海的办公室,收受开发区发达砂石厂法定代表人吴某(另案处理)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六)被告人张纯海在中华西路龙井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帮助安顺鑫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永馨红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及时与拆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拨付项目款项,收受安顺鑫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人民币5000元,收受贵州永馨红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七)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纯海在开发区新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承接该项目的贵州景亿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二次,共计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纯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纯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纯海犯受贿罪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纯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退清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张纯海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纯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和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人民币86.5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7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纯海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纯海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纯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退清全部赃款的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张纯海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纯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张纯海退交赃款人民币76.5万元依法没收,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洪 文代理审判员 谷 幸 玲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