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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秋芬与王鹏、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芬,王鹏,王磊,冯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芬,女,汉族,1968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鹏,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1974年6月26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改生,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秋芬申请执行王鹏、王磊、冯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