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沽源县平定堡建材厂与沽源县裕丰奶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沽源县平定堡建材厂,沽源县裕丰奶牛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平定堡建材厂,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梁西村。被执行人沽源县裕丰奶牛养殖场,住所地沽源县高山堡乡天兴元村。本院在执行沽源县平定堡建材厂与沽源县裕丰奶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沽源县裕丰奶牛养殖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7186元,执结0元,未执结87186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