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蒋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蒋中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117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中兰,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蒋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告张勇邮寄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充交纳诉讼费5400元,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张勇收到通知书后未按时补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400元,退还原告张勇2700元。审 判 长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